为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健康发展,推动企业合规申报,按照海关总署要求,南京海关决定自2023年2月10日起在南京海关辖区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条码应用推广工作。
南京海关辖区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自应用推广之日起,按照《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3号)附件1《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的要求,准确填报进口清单表体“条码”信息。
特此通告
南京海关
2023年2月8日
一. 跨境电商进口涉及”9610”、“1210”两种海关监管模式
1.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
2.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1) “1210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通过国际物流批量运输至境内,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
〔以下简称区域(中心)〕专用仓库仓储备货,境内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购买商品后,办理出区域(中心)手续,由国内物流送递境内消费者。
“1210”监管模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此处应特别注意“1210”监管模式中的“通过”二字,即“1210”监管模式不包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
2) “9610”监管模式进口,商家将多个已售出商品统一打包,通过国际物流运送至国内的保税仓库(暂存区),电商企业拆大包按小包(单个订单包裹)逐个申报,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再由国内快递派送至消费者手中。每个订单附有海关单据。
总得来说“1210”监管模式与“9610”监管模式各有利弊,一般跨境电商从业者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
二. 回顾下海关总署2018年第113号《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内容
根据关检融合需求,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申报数据项接入报文规范修订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文修订情况详见下表:
修订后的报文规范和经过海关验证的传输协议及接入服务产品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详见附件1)。
三、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单证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 1 进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表 2 出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企业数字签名的技术要求及密码产品选型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详见附件2),请企业根据实际业务配置。
四、支持提供跨境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功能进行清单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
五、有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及企业对接报文标准等附件文档,如有变更将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文档资料”栏目及时发布。
本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8年第56号公告同时废止。
以上事宜可咨询海关服务热线:1236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4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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