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贸业务发展40多年来,海关相关的政策制度管理要求可谓“博大精深”。
一. 现行海关加贸优惠政策有:
1、取消《内销征税联系单》
优化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手续,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业务时,直接通过保税核注清单生成内销征税报关单,并办理内销征税手续,不再向海关申报《内销征税联系单》。
2、延长内销集中申报时限
自 2020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纳税手续。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备注:进入23年,该制度已到期。
3、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自 2022年1月1日起至 2022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备注:进入23年,该制度已到期。
4、内销集中征税无需提供担保
除失信企业外的其他加工贸易企业,可按规定集中办理内销征税,不再实行保证金管理。
5、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自 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 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税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备注:该政策对象是境内区内企业。
二. 加工贸易手册设立环节
在加工贸易的手册设立环节,企业应注意手册备案商品的合规性,特别是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加工贸易关税配额农产品、进出口许可商品有关规定。
1、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
自 1999年起,国家开始对加工贸易实行商品分类管理,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2004 年至今,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加工贸易管理有关规定,国家陆续将高能耗、高污染和大量消耗国内资源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禁止类目录的加工贸易,取消其进口保税政策。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90 号》
(1)公布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目录共计1871 项商品编码,分为禁止进口、禁止出口、禁止进出口三类。
(2)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的两种情况:一是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实质性加工后出区的商品;二是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再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商品。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54 号》将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 199 个十位商品编码,主要包括:鲜或干的西洋参、镍矿砂、蜡油、小苏打、扣式无汞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等。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第12号》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加工出口纸制品(税目 4801-4816)不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企业需注意禁止类商品编码调整后仍适用禁止类目录管理。
针对由于年度税则调整导致此前已公布的禁止类商品目录中部分商品的商品编码发生变化的情况,商务部、海关总署曾经明确:按照原商品调整后对应的新商品编码实施监管,即原商品属于禁止类商品目录范围的,调整后的新商品编码仍属于禁止类商品目录范围。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生态环境部共同发布公告《禁止进出口货物名录》包括《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截止到目前,已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最后一批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2022年)
2、关税配额农产品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
加工贸易项下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包括其粉、粒)、玉米(包括其粉、粒)、大米(包括其粉、粒)、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企业开展关税配额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业务,必须持注明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关税配额证。海关审核相关商品的编号,对涉及关税配额外税率对应商品编号的,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进口。
对加工贸易进口农产品及加工成品需要内销的,企业可提交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关税配额证或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的配额证的,海关按关税配额税率或关税配额外暂定优惠关税税率计征税款;企业无法提交一般贸易配额证的,按关税配额外税率征收。
3、进出口许可管理
2021年12月31日商务部 海关总署发布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及50号。分别公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
(二)加工贸易生产环节
在加工贸易生产环节,企业需注意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料件串换、加工贸易存放场所、不作价设备等业务的合规管理。
1. 外发加工:
企业应当自外发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过金关二期系统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需注意:
一是外发加工收发货记录是否清晰;
二是全工序外发加工需征收保证金;
三是承揽着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
四是经营企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保税货物出口、退换、内销征税等)后,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2. 深加工结转:
企业需注意:
A) 深加工结转收发货记录是否清晰;
B) 是否每月 15 日前按时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
C) 未经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可办理深加工结转;
D) 结转双方进出口报关单表体申报内容应保持一致。
3. 料件串换。
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海关”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申报《加工贸易保税料
件串换申报表》,经海关核准后进行串换。擅自进行料件串换,海关可对
企业行为予以处罚。
企业需注意:
A) 来料加工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B)料件串换需满足同一企业、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条件;
C)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D)料件串换应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的核销周期内办理。
4. 加工贸易存放场所。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
企业需注意:
A) 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B)除外发加工等业务需要外,不得跨直属关区存放。
5.不作价设备
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企业需注意:
A)不作价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 5 年。
B)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作价设备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
抵押或移作他用。
C)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应在每年 1 月份办理不作价设备年审。
D)设备解除监管手续通过金关二期申报监管方式为“BBBB”的设备解除
监管专用保税核注清单办理。
6.避免发生倒挂现象
A)时间倒挂(先出口成品后进口保税料件、或有出口成品无进口保税料件)情况。
此情况不符合“企业进口全部或部分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加工贸易定义。除发生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等情况,原则上应先进口保税料件,再出口成品。
B) 重量倒挂(成品重量小于该成品使用保税料件的合计重量)
C) 金额倒挂(成品申报单价低于该成品使用保税料件的合计单价)
(三)加工贸易内销环节
1、保税货物内销。
内销根据货物区分包括料件内销、成品(半成品)内销、边角料内销、残次品内销、副产品内销等。
(1)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制成品或残次品内销的,在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时,都应按照原进口料件的品名申报,即制成品、残次品都应该按照单耗折算成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
(2)边角料在内销时需要按照报验状态申报,无须提交许可证件及上缴缓税利息。
(3)副产品在内销时需要按照报验状态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许可证件及上缴缓税利息。
需特别注意副产品的区分,例如:黄大豆加工出口豆粕,同时产生豆油、豆皮、皂角、脂肪酸等;花生加工出口花生油,同时产生花生粕等,都属于副产品。如果将这些副产品当成边角料内销,则存在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风险。
2. 注意内销商品价格申报。
(1)进料对口的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应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申报完税价格。
A)如明确哪批次进口的,应以该进口料件报关单的完税价格为基础申报
B)如涉及多批次进口同时有无法分清的,采用本账期开始日~内销补税申报
前日的加权平均完税价为基础申报。
备注: 完税价格= CIF价 = FOB价+运/保/杂
(2)边角料或者副产品内销时,应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申报完税价格。
(3)副产品并非全部使用保税料件生产所得的,应以保税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占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申报完税价格。
3、特殊商品内销。
部分加工贸易货物在内销时,需具备特殊的条件或不予内销,企业在办理相关货物的内销手续时应注意。
企业的特殊商品内销条件: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海关凭商务部批复、一般贸易配额证(包括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关税配额证原件或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配额证原件)办理内销手续。
天然橡胶。
内销时须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加工贸易副产品为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内销时须提供一般贸易进口许可证。
游戏设备及其零件。
不得内销,由海关依法予以收缴,或监督有关企业予以销毁。
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成品不得内销,须由企业向省级商务部门申请,商务会同省级信息产业部门、主管海关予以销毁。
剩余料件、边角料,
如果属于集成电路、电子调谐器、低噪声放大器等关键件(现场认定),亦 由企业向省级商务部门申请,商务会同省级信息产业部门、主管海关予以销毁。
只读光盘(包括纯光盘产品和配套光盘产品)。
不得内销,由海关移交新闻主管部门,由其监督销毁。
光盘生产设备。
按产品状态取得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同意进口批件后办理内销手续。
无线电设备。
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海关凭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照章补税验放。
兽药。
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内销。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由加贸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费用由企业承担。
原料药、药材及制成品。
禁止内销。
黄金及其制品。
内销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四)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环节
1、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是指企业根据保税货物进、出、转、存、销等情况,将加工贸易手册的料件进口、成品出口、生产加工、货物库存、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和后续补税等情况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审核、核销、结案的过程。
报核前需要重点检查内容及常见问题。
(1)报核数据是否齐全、正确和有效,是否符合海关要求。
(2)报核清单是否完整涵盖手册项下所有进出口核注清单。
(3)核注清单的申报是否正确,如贸易方式、核扣标志等。
(4)是否在报核前按规定办结边角料、剩余料件、副产品、残次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相关手续,相应核注清单是否纳入报核清单。
(5)报核前申报单耗的,检查单耗申报环节、申报状态、申报单耗内容是否符合单耗管理的相关要求。
(6)手册是否存在进出口时间、重量及金额倒挂。
(7)手册进出口平衡情况。
2、核销常见问题
*进出口金额倒挂。
就是出口金额低于进口的金额,按照常识性的思维企业是不应该出现这种问题的,但实际操作中确实出现过这种状况。企业应注意在报核前检查是否存在市场价格变化、企业人为疏忽错误申报等原因,若有相关情况的,需提供情况说明。
预核扣保税核注清单未删除。
在手册核销前,未对手册项下申报的保税核注清单进行检查,导致存在未使
用的预核扣保税核注清单未删除。
应注意在报核前,检查手册项下的预核扣核注清单,及时办理清单删除手续。
保税核注清单对碰异常。
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或与特殊区域结转业务时,保税核注清单未完成对碰,影响手账册报核。企业需注意办理结转类业务时,双方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表头关联信息、表体信息应符合对碰逻辑。
需注意余料结转保税料件价格申报。
余料结转保税料件单价如明确哪批次进口的,应以该进口料件报关单的完税价格为基础申报,如涉及多批次进口同时有无法分清的,采用本账期开始日到结束日期间的加权平均完税价为基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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