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换发许可证。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与报关单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及贸易方式栏目按以下原则掌握:
(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应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相一致;
(2)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是海关的监管方式,许可证上的贸易方式仅供参考,监管方式按海关有关规定认定。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自行失效。 许可证当年有效,特殊情况跨年度使用,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的延期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后重新签发进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即进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直属海关报关。
(1)“一批一证”是指每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同一合同项下的同一商品如需分批办理出口许可证,出口经营者应在申领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应份数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准文件。同一次申领分批量最多不超过12批。
(2)“一批一证”的大宗、散装两用物项在报关时溢装数量不得超过《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
6.《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
(1)“非一批一证”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最多不超过12次。
(2) 进口“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大宗、散装两用物项,按每批实际进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进口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
7.《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号填报在报关单“许可证号”栏目,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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