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
列入《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不允许进口;列入《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企业需申领《进口许可证》;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范围的机电产品进口,企业需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一)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的《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为禁止进口货物。
(二)列入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亦可在单一窗口进行税号检索查询。
(三)其他未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内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四)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内且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4种特殊情况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海关申报。
(五)列入《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6号)的《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由口岸海关逐批依据相关产品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现场检验。经检验,凡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责令收货人销毁或作退运处置。
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保留对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检验监管的相关措施,包括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到货检验以及监督管理。属于《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范围内旧机电产品,报关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申报。
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一)发票、提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进出口许可证件、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二)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还应当提交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
(一)口岸海关实施口岸查验时,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逐批核查。必要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与申报资料是否相符进行现场核查。
(二)目的地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目的地检验。
(三)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检验。
(四)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依照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收发货人可选择“免于到场协助查验”。
具体预约流程是:
收发货人可选择登录“单一窗口”或“电子口岸”系统的海关事务联系系统,进入免于到场协助查验界面进行申请。海关受理成功后,收发货人会收到回执,显示“海关接收成功”,免于到场协助查验成功预约。
某企业有意向进口一批旧包缝机货物,申报税号为84522900,该货物是否可以进口?如可以,是否需要提交装运前检验证书?
对于商品编码为84522900的包缝机,该税号不在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的《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内,同时,根据原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及其附件,《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承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对于商品编码为84522900的包缝机,该税号不在附件2所列编码中,因此该编码下的商品不需要装运前检验。目前对于进口旧设备没有使用年限限制,但要满足设备的安全性能及基本使用性能。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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