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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执行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回执
3.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复核通知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送达回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通过复核决定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未通过复核决定书
9.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
10.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
11.信用修复申请书
12.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信用修复申请回执
13.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14.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15.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信用修复决定书
16.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停管理措施决定书
17.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恢复管理措施通知书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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