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4号(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干达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有关乌干达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干达野生水产品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拉利昂共和国渔业与海洋资源部有关塞拉利昂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塞拉利昂野生水产品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渔业和蓝色经济部有关马达加斯加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马达加斯加野生水产品进口:
根据《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6号)有关要求,现将《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等有关检验检疫要求(详见附件1—9)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局第3、4、5、6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1999〕500号)、《关于贯彻实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2000〕697号)同时废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自然资源和旅游部有关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蜂蜜进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征管、依率计征、严肃退补的原则。
第三条 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第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出口关税的纳税人。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根据税收征管实际需要,海关总署设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全国海关开展进出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等33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4年 第23号 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4年 第23号 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3号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3号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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