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工作,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根据海关总署2024年第105号公告,“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于2024年9月5日上线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模块,本期我们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新系统上线后的相关事宜。
一、企业备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01 经营食品种类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所列经营食品种类包括:
肉类 meat
蛋及制品类 egg and egg products
水产及制品类 aquatic products and preserved aquatic products
中药材类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al materials of animal and plant origin
粮谷及制品类 grains and grain products
油脂及油料类 oil and oil seeds
饮料类 soft drinks and drinking water
糖类sugar
蔬菜及制品类 vegetable and vegetable products
植物性调料类 processed flavorings of plant origin
干坚果类 dried fruits and nuts
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 other plant origin food
罐头类 canned foods
乳制品类 dairy products
蜂产品类 bee products
酒类 alcoholic beverage
糕点饼干类 pastry biscuits and crackers
蜜饯类 candied(preserved) fruits
卷烟类cigarette
茶叶类 tea
调味品类 processed flavorings
其他加工食品类 other processed foods
特殊食品类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
02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分类
A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
B 进口食品进口商
二、备案办理
9月5日起,企业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者“互联网+海关”(https://online.customs.gov.cn/)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其中:
01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申请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只可线上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后,使用海关核发的18位统一编码(不同于原11位备案编码)办理通关业务。
02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申请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除了向住所地海关线上申请外,也可以线下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通关业务。
TIPS1
对于新系统启用前已在海关备案的企业,9月5日起停止使用原企业备案号。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使用海关主动核发的18位统一编码。
进口食品进口商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TIPS2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可以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
三、进口食品通关申报方式
9月5日起,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在填制“企业资质”申报项目时,“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填报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食品进口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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