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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7月,中国海关给与AEO高级认证企业的优惠措施汇总

日期:2024-09-04

政策公告类


(一)2021年10月,海关25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明确AEO认证企业适用的便利管理措施有12项


(二)2021年2月,海关发布署企发[2021]16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认证企业管理措施目录>的通知》,明确了对AEO企业五类22条便利化措施


(三)2022年7月,海关发布署企发[2022]73号《海关总署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通知》,为AEO企业新增6条便利措施。


(四)2024年7月,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截至2024年7月,中国海关给与AEO高级认证企业的优惠措施汇总(图1)


截至2024年7月底,海关给与AEO高认企业的优惠措施汇总如下:


NO.1-优先办理


(一)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备案等业务手续。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和资质、资格认定等业务手续。除首次注册登记、备案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以外,海关可以实行容缺受理或者采信企业自主声明,免于实地验核或者评审。

(二)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及相关业务手续。(详见署企发〔2021〕16 号附件《海关认证企业管理措施目录》)

(三)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因不可抗力或者应急状态等情形导致口岸通关环节业务暂停的情况恢复后,优先安排企业进出口货物通关。

(四)优先适用海关改革创新制度。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优先申请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海关监管创新制度。

(五)优先对外推荐注册。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动植物产品等出口企业的境外注册。

(六)优先提供统计数据服务。优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本企业报关单证档案查询服务。

(七)优先受理办理预裁定申请。企业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之前向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海关优先受理、优先办理。

(八)优先实验室检测。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样品需送实验室检测情形,在实验室管理系统报验界面勾选“加急”选项,检测结束后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

(九)优先安排口岸检查。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优先安排口岸检查作业。

(十)优先开展属地查检。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优先开展属地查检作业。

(十一)优先提供海关外网应用服务。为高级认证企业优先提供电子口岸重新制卡、信息变更、遗失补办等制卡服务,对高级认证企业客服工单优先处理并专人回访。

(十二)优先纳入智慧海关相关应用场景改革。高级认证企业自愿开放ERP(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与海关对接的,优先适用“保税+ERP”“互联网+稽核查”模式。优先纳入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核查作业统筹叠加实施模式、“批次检验”改革。


NO.2-减少监管频次


(十三)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比例。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对上1年内无查发的高级认证企业,进一步降低布控查验比例。

(十四)降低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抽批比例。(详见署稽发〔2024〕36号

(十五)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抽查比例。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十六)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十七)降低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抽批比例。

(十八)降低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包装现场检疫次数。

(十九)降低出口生物材料查验比例。

(二十)降低纳入远程属地查检改革企业的现场查检次数。

(二十一)进一步降低查验率。


NO.3-降低进出口成本


(二十二)有条件地开展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税款担保试点。选择部分海关试点,对经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5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向海关申请免除“两步申报”模式下的税款担保。(详见署稽发〔2024〕36号

(二十三)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

(二十四)进出口货物实施“先放后检”。(详见署企发〔2021〕16 号附件《海关认证企业管理措施目录》

(二十五)进出口货物采用“非侵入”方式查验。进出口货物一般采用“非侵入”方式查验,提高机检无异常直放比例,减少货物开拆数量和查验时间。对现场不具备查验条件的高密封等货物,根据企业申请,可实施到厂查验。

(二十六)实施企业信用承诺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详见署企发〔2021〕16 号附件《海关认证企业管理措施目录》

(二十七)延长适用主动披露时限。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涉税违规行为(含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的起算时间由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放宽到2年以内。(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十八)扩大便利措施适用范围。对于报关单(备案清单)上境内收发货人为高级认证企业,且申报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为非失信企业的,可适用报关单上最高信用等级企业的便利措施。试点对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的物流运输企业承运的非失信企业货物,经物流运输企业信用承诺,其承运货物可适用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

(二十九)可以申请免除担保


NO.4-缩短办理时限


(三十)压缩检验检疫事项审批时限。(详见署企发〔2021〕16 号附件《海关认证企业管理措施目录》

(三十一)缩短提出“预约通关”申请时间。企业需要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办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境快件通关手续的,向海关提出预约通关申请的时间由提前24小时缩短至提前8小时。

(三十二)简化出口水产品企业备案注册流程,缩短备案注册时间。

(三十三)特定动植物产品实施目的地检疫和分类管理。


NO.5-提供精准服务


(三十四)设立海关企业协调员,扩大海关协调服务范围。为高级认证企业提供“一对一”协调服务;对高级认证企业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等在国外(地区)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或高级认证企业反馈在互认国家(地区)便利措施落实存在问题的,海关积极沟通协调解决;对高级认证企业集团内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优先提供信用培育服务。

(三十五)提供专属信用培育。为企业提供个性化信用培育,及时帮助企业知晓和掌握海关政策,避免发生违法情事。

(三十六)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海关通过信息提醒、约谈、建议书等方式,将报关差错、欠缴税款、业务办理时限、违法记录、联合惩戒等信息定期告知企业,帮助企业及时规范改进。

(三十七)协调解决跨关区通关疑难问题。结合高级认证企业诉求,统筹协调跨关区、关区内各业务部门和现场海关,为企业解决通关疑难问题。

(三十八)支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支持将跨境电商高级认证企业纳入海关跨境电商关企协同共治范围,推动签署关企协作备忘录,实施“一企一策”,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和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十九)推动便利措施扩容升级。鼓励向高级认证企业实施个性化便利措施,推动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实施更多联合激励措施,加强跟踪评估、经验分享、复制推广。加快与更多国家(地区)AEO互认合作,持续扩大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享惠范围。


NO.6-提升便利措施智能化水平


(四十)智能化落实便利措施。在相关作业系统中实现自动识别或标记高级认证企业信息,实施智能化优先排序,优先实施进出口报关单修撤、进出口货物口岸检查、属地查检、取样送检,加快作业实施时效。

(四十一)扩大AEO数据自动交换范围。在现行与欧盟、香港海关实施AEO企业数据自动交换的基础上,增加AEO数据自动交换国家(地区)数量,提高数据交换效率和及时性。


NO.7-更多便利措施


(四十二)优化风险管理措施。进一步优化高级认证企业中低风险事项的风险管理措施。

(四十三)优化加工贸易监管。对适用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高级认证企业,海关可结合实际确定是否开展盘库核查及核查时海关抽盘商品价值比例。

(四十四)优化核查作业。对同一家高级认证企业,实施管理类核查作业叠加。

(四十五)扩大海关协调服务范围。


各关区海关将持续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海关信用管理职能作用,持续提升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获得感,更好服务外贸质升量稳,在现有各项便利化措施基础上继续推出更多惠企措施。请大家持续关注!